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就诊及报销须知 发布时间:2018-04-17

  一、医疗及转诊须知

  新生入学报到后,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校医院就诊;经体检合格,学籍注册后方能报销。

  学生在校期间患病,凭校园卡到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医生转往合同医院(北医三院)或专科医院,就医费用按规定报销(未经转诊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说明:北京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规定我校的合同医院为北医三院,学生在校期间无论门诊、急诊就医,均应先前往北医三院,私自到其他医院就医,费用不予报销。

  二、门诊医药费报销须知:

  1.学生校园卡或学生证(照片、证件号码清晰)。

  2.校医院大夫开具、加盖公章的转诊单。

  3.收据(未打印费用明细的需另附费用明细单),药费要附医生开据的有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的处方;CT、检查、核磁、动态心电图及其他检查、治疗超过100元的费用,需带检查结果的原件或复印件,所有收据均需加盖医院公章。

  说明:

  1)医药费报销期限为一个月(如3月发生的医药费需在4月底之前报销),每人每月限报一次。寒暑假报销期限另行通知。

  2)急诊报销时,上述材料均需有“急诊”字样,并有医院出据加盖诊断章的急诊诊断证明。在同一医院,因同一病症产生的急诊费用,每月只限报一次。

  3)药量:急诊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七天量。

  4)非自然生病、外伤需由所在学部(院、系)所开出详细受伤经过的证明材料,方可按规定报销(如证明与事实不符,经市医保追究罚款的,由所在学部、院、系、所负责。

  5)寒暑假、节假日返家期间,凡因急症急诊看病,可按规定报销。报销时务必备有:急诊诊断证明书、有医疗机构编码的处方、急诊收据。急诊药品不得开草药,慢性病不予报销(非医保定点医院不予报销)。

  三、学生住院支票领取及住院费报销手续须知

  1.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需住院的学生,凭校园卡、转诊单、住院通知单(有医院公章及押金金额)、领取支票所需的押金(具体见须知3)和所在学部(院、系)开具的用款申请单,经校医财务室审核盖章后,到校财经处交押金、领支票。也可以先自行垫付住院押金,出院后到校医院报销。

  2.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借款,出院后应及时将单据交至校医院财务室,经审核报销,签字确认后,到学校财经处冲账并结清欠款。交单时间为每周二上午。交住院单据时应带齐以下几项:校园卡;转诊单;加盖医院公章的收据、汇总清单、费用明细清单及出院诊断证明。出院后1个月之内务必到校医院报销住院费,未及时办理,遭北京市医保中心拒报后果由个人负责。学生住院借支票未及时报销冲账,毕业时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3.学生领取住院支票未超过3万元的,应交押金为所领支票的10%;超过3万元至5万元的,应交押金为所领支票的15%;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应交押金为所领支票的20%。

  四、特殊情况须知

  1、关于休学

  学生因病休学,需校医院医生开具诊断证明或由所在学部、院、系、所出具病情证明,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校医院保健科、院长批示后到医院财务室登记备案并上报北京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方可按规定享受一年特定的公费医疗待遇(按医保中心文件执行)。

  因其它原因休学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关于复学

  病愈复学时,需当地县以上医院出具康复证明。到校后,需经校医院复查,检查正常后,再到所在学部、院、系、所和校医院保健科办理手续,并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3、关于委培生

  病历自己保管,医疗费按入学前有关协议办理。

  4、关于退学

  学生退学,凭学生校园卡先到校医院挂号室提取病历,再到校医院财务室办理离校手续。

  有关退学、休学、复学等未尽事宜,详见“北京师范大学学生手册”中的相关文件。

  五、报销医药费时间:

  门诊费用报销:周三全天   住院费用报销:周二上午

  工作时间:   上午:8∶00—11∶00      下午:2∶00—4∶30

  六、校医院门诊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

  急诊室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息)。

  

  附:

  1、专科医院名称及对应病症

  

  2、药量:(1)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

  (2)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

  (3)行动不便者可开两周量;

  3、特需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