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就诊及报销须知 发布时间:2013-10-17

一、医疗及转诊
1、新生入学报到后,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校医院就诊;经体检合格,注册后方能报销。
2、学生在校期间患病,凭学生卡到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医生转往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就医费用按规定报销,未经转诊就医者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说明:北京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规定我校的合同医院为北医三院,学生在校期间无论门诊、急诊就医,均应先前往北医三院,私自到其他医院就医,费用不予报销。
二、门诊医药费报销需准备的材料:
1、学生卡或学生证(照片、证件号码清晰)。
2、校医院大夫开具、加盖公章的转诊单。
3、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收据(未打印费用明细的需另附费用明细单);药费要附医生开据的有定点医疗机构编码的处方;CT、彩超、核磁、动态心电图、其它检查和治疗费超过100元的,需带检查结果的原件或复印件。
说明:(1)、医药费报销期限为一个月(如3月发生的医药费需在4月底之前报销),每人每月限报一次。寒暑假报销期限另行通知。
(2)、急诊报销时,上述材料均需有“急诊”字样,并有医院出据加盖诊断章的急诊诊断证明。急诊只限去一次。
(3)、药量:急诊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七天量。
(4)、非自然生病、外伤需由所在院系所开出详细受伤经过的证明材料,方可按规定报销(如证明与事实不符,经市医保追究罚款的,由所在院系所负责)。
(5)、寒暑假、节假日、返家期间,凡因急诊看病务必备有:急诊诊断证明书、有医疗机构编码的处方、急诊收据方可按规定报销,报销额度为:节假日和寒假15元,暑假30元,超支部分自理,慢性病不予报销,到非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不予报销。
三、学生住院支票领取及住院费报销手续说明
1、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需住院的学生,凭学生卡或学生证、转诊单、住院通知单(有医院公章及押金金额)、领取支票所需的押金(具体要求见后)和所在院系开具的用款申请单,经校医财务室审核盖章后到校财经处交押金领支票。也可以先自行垫付住院押金,出院后到校医院报销。
2、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借款,出院后应及时将单据交至校医院财务室,交单时间为每周二上午。交住院单据时应带齐以下几项:学生卡或学生证,转诊单,加盖医院公章的收据、汇总清单、费用明细清单及出院诊断证明。出院后1个月之内务必到校医院报销住院费,未及时办理遭医保中心拒报后果由个人负责。学生住院借支票未及时报销冲账,毕业时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3、学生领取住院支票未超过3万元的,应交押金为所领支票的10%,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应交押金为所领支票的50%。
四、休学
学生因病休学,需校医院医生或所在院系所开出详细疾病诊断证明,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校医院院长和保健科批示后到医院财务室登记备案后上报北京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方可按规定享受一年特定的公费医疗待遇(具体事宜按北京市医疗保障中心文件执行)。
其它休学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五、复学
病愈复学时,需当地县以上医院出具康复证明。到校后,需经校医院复查,检查正常后,再到所在院(系)所和校医院保健科办理手续,并经学生处批准方可复学。
六、委培生
病历自己保管,医疗费按入学前有关协议办理。
七、退学
1、学生退学,凭学生卡或学生证先到校医院挂号室提取病历,再到财务室办理离校手续。
2、有关退学、休学、复学等未尽事宜,详见“手册”中其他相关文件。
八、报销医药费时间:
门诊报销:周三全天                   
住院报销:周二上午
报销时间:上午:8:15—11:00         下午:2:15—4:30
九、校医院门诊时间
周一至周五   每日上午8:00—11:30    下午:2:00—5:30
急诊室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息)。

附:
1、专科医院名称及对应病症
 
2、药量:(1)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
                (2)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
                (3)行动不便者可开两周量;
                (4)离退休人员患有以下十种疾病之一、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时,可放宽到不超过1个月量: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
3、特需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