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门(急)诊医药费报销须知 发布时间:2018-05-16

  一、门诊报销材料

  1、校园一卡通。(照片、证件号码、姓名和所在单位齐全)

  2、有定点医疗机构编码和明确划价的处方。

  3、加盖就医医院收费专用章的就医收据。

  4、收据上若未打印检查、治疗费用明细的需另附检查、治疗费用明细单。

  5、单项检查、治疗费用100元以上(含100元)需附检查结果。

  6、急诊时需加盖就医医院诊断证明章的急诊诊断证明书,并在所有收据上加盖急诊章。

  7、发生外伤时,需用A4纸写清受伤经过,由所在院系或部处加盖公章。

  二、报销事宜说明

  1、医药费报销期限为一个月(如3月发生的医药费需在4月底之前报销),每人每月限报一次(可以将一个月内所有医药费集中到一起到校医院报销一次)。

  2、对于属于急诊范围,确不能来医院就诊的职工可在居住地附近一所公立医院或公立专科医院就诊。

  3、急诊就医,报销时务必备有:加盖诊断证明章的急诊诊断证明书,加盖急诊章的收据。急诊只限本次,药量不能超过三天,药品不得开草药。

  4、在急症监护室观察、治疗按照急诊相关规定报销。

  5、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仅报销所选异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他医院(含北京的合同医院、就近医院和专科医院)的就医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6、诊断与处方不符不予报销。

  7、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报销。

  8、特需门诊就医发生的挂号费一律不予报销,处方及收据上注明“特需”字样的药费、检查费及相关费用不予报销,未注明“特需”字样的药费、检查费及相关费用可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9、在生殖门诊就医及治疗疣、痤疮和粉刺的相关费用不能报销。单部位康复治疗超过三个月后费用自理,相同部位再发治疗由医生开诊断证明书。

  10、医药费报销时间及人员类别如下:

  102人员、离休:周二下午  

  退          休:周一上午,周四全天

  在          职:周一下午,周三全天

  住          院:周二上午

  报销时间: 上午:8:00—11:00

  下午:2:00—4:30

  11、专科医院名称及对应病症

  序号

  医院名称

  对应疾病

  1

  地坛医院

  传染病

  2

  佑安医院

  传染病

  3

  302医院

  传染病

  4

  胸科医院

  肺结核

  5

  北京市妇产医院

  妇科疾病

  6

  阜外医院

  心血管疾病

  7

  北京市肿瘤医院

  肿瘤

  8

  医科院肿瘤医院

  肿瘤

  9

  安定医院

  精神障碍

  10

  回龙观医院

  精神障碍

  11

  北大六院

  精神障碍

  12

  安贞医院

  心血管疾病

  13

  积水潭医院

  骨科疾病

  14

  同仁医院

 眼、耳鼻喉疾病

  15

  天坛医院

  神经外科疾病

  12、药量:(1)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

  (2)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

  (3)行动不便者可开两周量;

  (4)患有以下十种疾病之一、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时,可放宽到不超过1个月量: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